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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按期交房——索赔

2000-01-06 来源:生活时报 刘玲玲 王健 张黎媛 我有话说

王茵看中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住宅,她在1996年5月同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四份房屋预售合同。合同约定,王茵作为乙方向房产公司购买四套房屋。

四套房屋付款方式均为,签约首期付70%,入住使用扣除定金后付30%。交房日期为1996年12月31日前,如不能按期交房,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。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,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。合同签定后,王茵按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首期价款交付给某公司。1997年2月某公司告知王茵,预售房因设计图纸变更无法交付。1997年8月王茵与某公司签定换房协议,协议约定,甲乙双方同意将乙方原购方调换,换后楼款差价为81939.12美元,甲方同意赔偿乙方损失63000美元。赔偿款与楼差价相抵后,乙方付甲方18939.12美元。1997年10月王茵将购房款全部交付给某公司,某公司未如期交房。1998年4月15日双方签署了收楼验收单。

为此双方发生诉讼,法院认为: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。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,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。王茵与某公司签定的售房契约及补充协议,换房协议均合法有效,双方应按约定自觉履行义务。某公司未能按期交房,已构成违约,应赔偿王茵因此所遭受的损失。判决:某公司按楼价款一次性支付王茵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15日之违约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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